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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墓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2-10-30 19:22:47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天津公墓现对尸体运输作出以下规定:一、统一归口管理国际间运输尸体。未来,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运输服务中心和当地殡仪馆将负责国内外运输或国外运输尸体和爆炸活动。任何其他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机构)不得擅自更换该业务。二、火葬区或者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应当及时与天津当地殡葬管理公墓合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的规定,由殡葬管理部门联系<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加强死因统计工作通知(卫统发[1992]第一号文件)精神。运尸手续由卫生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人民死亡殡葬证明办理,并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除特殊情况外,尸体的运输必须由殡仪馆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担。三、原则上,属于异地死亡者的尸体应尽快原地处理。例如,如果确实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运输到其他地方,死者家属应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交通知。经批准并颁发证书后,田殡仪馆专用车辆应运输。四、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尸体运输。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尸体的管理。严比擅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的尸体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24小时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所谓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尸体证明、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不得携带尸体,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五、对于外国人、海外华侨、香港水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入中国安葬,应由其亲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地、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根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同意,根据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卫生字号。5)和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材拒绝和骨灰出入境管理问题([84]540),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服务中心或当地机构在中国。六、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铁路、海关、民航部门、中国滨葬协会国际运尸服务中心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公墓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天津公墓现对尸体运输作出以下规定:一、统一归口管理国际间运输尸体。未来,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运输服务中心和当地殡仪馆将负责国内外运输或国外运输尸体和活动。其他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机构)不得擅自更换该业务。二、火葬区或者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应当及时与天津当地殡葬管理公墓合作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的规定,由殡葬管理部门联系<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加强死因统计工作通知(卫统发[1992]第一号文件)精神。运尸手续由卫生和公安部门出具的人民死亡殡葬证明办理,并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除特殊情况外,尸体的运输必须由殡仪馆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担。三、原则上,属于异地死亡者的尸体应尽快原地处理。例如,如果确实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运输到其他地方,死者家属应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交通知。经批准并颁发证书后,田殡仪馆专用车辆应运输。四、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尸体运输。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尸体的管理。严比擅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的尸体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24小时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所谓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尸体证明、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不得携带尸体,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五、对于外国人、海外华侨、香港水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入中国安葬,应由其亲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地、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根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同意,根据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卫生字号。5)和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材拒绝和骨灰出入境管理问题([84]540),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服务中心或当地机构在中国。六、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铁路、海关、民航部门、中国滨葬协会国际运尸服务中心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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